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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天际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天际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本次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上述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俊雄 余超生 陈名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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