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3-10 19:54:30 来源:中财网
证券代码:836266 证券简称:亿维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
|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 |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
| 况。 |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 |
|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申请。申请终止挂牌的提案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 |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申请。申请终止挂牌的提案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
|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董事会席位,将五名董事增加为九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三、备查文件
(一)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3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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